建筑玻璃幕墙维护保养知识篇二


2019-11-21


6.建筑玻璃幕墙安全性鉴定的要求?

答:建筑玻璃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鉴定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一是面板、连接构件、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等现象的。二是遭受台风、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的。三是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的。四是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目标使用年限但需要继续使用的。五是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满10年的。六是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的情形。

鉴定单位开展安全性鉴定,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鉴定结果,并依法对鉴定结果负责。

7.建筑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答:经检查、安全性鉴定发现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问题的,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委托具有建筑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并设置围蔽等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解除围蔽等安全防护措施。

经维修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及时进行更换改造。

8.建筑玻璃幕墙的档案资料应该包括哪些?

答:对建筑玻璃幕墙进行检查、安全性鉴定、维修更换的单位,应当在检查、安全性鉴定、维修更换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技术资料移交给维护责任主体。

维护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建筑玻璃幕墙的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包括日常巡查和维护、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以及维修更换等相关技术材料。

9.建筑玻璃幕墙的年度备案要求?

答:维护责任主体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建筑玻璃幕墙管理档案材料报送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建筑玻璃幕墙管理方面有哪些法规政策?

答:主要有《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建质[2006]29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号)、《广东省建设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粤建管字〔2007〕122号)和《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市政府令第148号)。